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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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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7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163-1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4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37 頁
要旨: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期間,限於每年二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 申報。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除公司組織得延長 至四月十五日外,其餘最長不得超過三月三十一日。凡未依規定限期申報 者,稽徵機關應根據查得之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 出異議。此在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有明文規定 。既不許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自無申請復查之可言。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