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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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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裁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2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143-14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1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09 頁
要旨:
本院職權,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其非屬行政訴訟事項而向本院 有所請求者,自未便予以受理。本件聲請人主張警察分局職員洩漏公務機 密,其應否予以議處,要屬該管官署監督之事項,不涉行政訴訟之範圍。 聲請人不向其主管官署呈訴,遽向本院聲請究辦,自屬無從許可。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