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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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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3 年判字第 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1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一)第 631-63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93 頁
要旨:
營業人對於營業稅查定通知書如有不服,應將稅款繳清,並申請復查後, 對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始得依法訴願。本件被告官署係依查得原告之隱匿 帳簿及漏開統一發票兩種事實,依營業稅法 (四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修正) 第十六條,及行為時之臺灣省內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條例第三十 一條及第二十二條逕行決定補徵營業稅,原難謂為無據。原告謂「無逕行 決定命繳營業稅之可言」,殊屬誤會。其對逕行決定之查定通知書,未繳 稅款,亦未申請復查,遽行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經決定遞予駁回,尤難 指為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