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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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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8 年非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6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29 頁
司法周刊 第 1428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1 卷 3 期 45 頁
要旨:
本院為終審法院,專以糾正違法判決為職掌,關於刑事訴訟,除依通常程 序得就違背法令或以違背法令論之判決提起上訴外,而非常上訴則專以確 定判決違法者為限,所謂違法者,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而言,若法 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而僅依法律上見解之不同者,尚不得謂為違法 ,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8 年 1 月 6 日 98 年度第 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且另有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三九號判 例可資援用,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