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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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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5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105年10月版)第 85-86 頁
要旨:
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 ,僅係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 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 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 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至被告因見某甲伸 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錯覺 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 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 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 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