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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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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3 年非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第 93、310、45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22、1047、
11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32、993、1180 頁
要旨:
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固有處罰規定,惟 上述法條,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而停止適用。該條例對於此項結合 犯既未特設明文,則於擄人勒贖中另行起意殺被害人者,自應於擄人勒贖 罪外更論以殺人罪,方為合法。據原判決認定事實,被告將人擄出後,於 勒贖中,因被擄人與之相識,恐贖回後指名具告,遂起意將其勒斃,其擄 人勒贖,與殺被害人,既無牽連犯關係,自應將其擄人勒贖與殺人併合論 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79 年 2 月 6 日 79 年度第 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