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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1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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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35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79 頁
要旨:
某甲係受傷後凍餓身死,其凍餓之程度,若已足致死亡,則其死亡係於受 傷後介入凍餓之獨立原因,尚不能謂與傷害有因果聯絡,必須受傷後,因 精神虧乏,致原有之營養不足以抵禦外來之凍餒,因而促其死亡者,始能 認為與傷害有因果聯絡關係。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