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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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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8 年滬上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7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31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 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為構成要件,如果加害人使用某種方法,至使 婦女不能抗拒,以實施姦淫之行為,當然成立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之強姦罪。被告向某女實行姦淫之前,向稱菩薩已來,渾身都要看過,勿 得聲張,致其有所畏懾,聽任指揮,即係以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與乘其不 能抗拒而為姦淫之情形不同。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