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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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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0 年非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98、7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2、6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64、6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105年10月版)第 678-679 頁
要旨:
(一)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 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 (二)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 件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極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 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 ,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被告某甲為某乙之胞姪 女,屬於五親等內之血親,其因某乙之竊盜案件被傳作證,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係在不得令其具結之列,檢察官偵查時,雖誤命其具結 ,依照前開說明,不能謂有具結之效力,亦即欠缺刑法第一百六十 八條之構成要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