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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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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17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105年10月版)第 433-434 頁
要旨: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 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 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 自應論以侵占罪,縱令侵占時另將較廉之物予以彌縫,而於侵占罪之成立 ,並無影響,即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