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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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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1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72 頁
要旨:
偽造私文書罪,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上訴人出售其 與自訴人共有之租穀,雖以該上訴人與自訴人二人名義向甲書立售條,其 時自訴人並未在場,由上訴人代為署名簽押,但於該名押之下註一代字, 以明此項名押非自訴人所簽,即與捏造他人名義之條件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9 月 26 日 95 年度第 19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