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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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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78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71、12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15、133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05、127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53、1186 頁
要旨:
婚姻當事人之一方因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雖他方當事人依法僅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而不得據以請求離婚,然請求離婚亦係向法院求為使其婚 姻關係消滅之判決,依其聲明解釋,仍應認為係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 104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民法已增列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則判例 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