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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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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7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95、596、610、61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6年~68年)第 299-3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649、650、667、6
7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619、620、639、6
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61、562、580、5
9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629-
633 頁
要旨:
(一)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 (參看公司法第六條) 外 ,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 (參看同法第十二條) ,變更董事、監 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 要件。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違法決議 (程序上違法) 之事項,如已登記者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 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 。至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 為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決議違法而得訴請 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