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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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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2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20~30年)(105年
10月版)第 434-435 頁
要旨:
上訴人將被上訴人迎養在家,除供給衣食外,每月並給與零用銀四元,此 項扶養方法為親屬會議所定,雙方業已遵守多年,縱因情事之變更致有變 更之必要,亦應先與他方協議,不能協議時,應即召集親屬會議請求變更 ,乃被上訴人逕向法院訴請判令上訴人一次給付五百元各別居住,核與民 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不合,不能認為正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