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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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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24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65、356、43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 176-17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7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5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07 頁
要旨:
使用借貸,固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但交付之方法,不以現實交付為 限。貸與人將其出租於他人之物出借時,得將對該他人之返還請求權,讓 與於借用人,由借用人直接向該他人請求返還,以代現實之交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0 年 4 月 17 日 90 年度第 4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刪除。 刪除理由:民法第 465 條已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日公布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