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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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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20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93、44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6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5 期 57-6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35、4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33、144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23、1329 頁
要旨:
人民佃耕旗地,地雖易主,不得無故奪佃,為法例所明定。此項規定,明 認現種旗地之人為有永佃權,莊頭既係前清王公府第經征租項之人,凡在 莊頭管理下之王府圈地,若無相當之反證,即應推定其佃權屬於現種該地 之人,不屬於莊頭。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耕種旗地」、「因慣行而發生佃權」,現今社會均不 可能發生,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