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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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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74-77 頁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 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 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