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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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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8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9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470-47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7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98 頁
要旨:
折除舊有違章建築之執行程序,最先應就交通要道拆除,次就有礙交通及 較偏僻地區拆除,最後就偏僻地區拆除,為四十五年六月行政院所頒違章 建築處理原則第五條所規定。又舊有違章建築,凡不妨礙都市計劃預定地 、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國際觀瞻、軍事設施及對 市容有重大影響者,得斟酌當地情形,就地整理,此在四十六年十一月十 一日行政院核定同年十二月七日內政部公布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十七 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前此地方政府所頒命令,關於處理違章建築之規定 ,與上述規定歧異者,應無復適用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