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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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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8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6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1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01 頁
要旨: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所謂之處分,係指行政官署本於行政權作用,就特 定事件對於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處分而言。如官署為貫徹某種行政上之設施 ,本於其職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實施一種辦法,限制不特定人 為某種行為。此項命令,不得認為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