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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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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3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109-11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4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98 頁
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 定,凡都市計劃內未實施建設區域之耕地,經徵收放領後,如耕地承領人 未經呈准,而將耕地轉讓,或未經縣市政府核准而變更使用者,政府得依 原放領地價收買,變更使用云云,係就徵收放領時,已經公布為都市計劃 而未實施建設區域之耕地而言,如在徵收放領後,始公布都市計劃,而將 該已徵收放領之耕地,列入所公布都市計劃內之情形,則應無上開規定之 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