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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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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6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48-5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46 頁
要旨:
公共食堂附設酒吧,不得代客寄存保管洋煙酒,違者由菸酒主管分局吊銷 其供應洋酒許可證,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供應公共食堂附設酒吧洋酒辦法 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辦法,係為臺灣省實施菸酒專賣制度, 對於洋酒之供應及銷售加以管理而設。依該辦法規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對於公共食堂附設酒吧,固得許可供應洋酒,以供售給盟軍外僑,但違反 其禁止事項者,即撤銷許可。此項許可及撤銷許可,均屬行政權作用,非 政府對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自無須經過立法程序制成法律,而可以 行政命令行之。菸酒公賣局依該辦法予以許可,自亦得依該辦法撤銷其許 可。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