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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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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341-3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60 頁
要旨:
物品交易價格超過議價而其成交貨品價款不滿五萬元者,由該管縣市政府 科出賣人超過議價數額十倍以下罰鍰,為取締違反限價議價條例第二條第 一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規定。同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既有「關於人民日 常生活有關之營業,如旅館、飲食店、浴室…等類之價格,適用第二條規 定加以管制」之規定,則原告經營飲食店,其出售泡茶茶價,自應列入議 價範圍。原告出售清茶每杯超過議價五角,縱令出於顧客之建議,仍屬原 告之出售行為,不能解免違反議價之行政罰責任。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