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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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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判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40-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7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79 頁
要旨:
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已向建設廳登記之工廠,其名稱 、性質、或廠址如有變更,應依照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其已繳呈各項圖表者,免再造繳。」此種變更登記之規定,即不合該辦法 第二條規定之工廠,逕由該管縣市政府核發登記證者,亦應類推適用。如 嗣後增加資本變更性質而合於第二條之規定者,更非另案申請核准設立後 ,再行辦理工廠登記不可,此就該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觀察,實為應有之 解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已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