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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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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判字第 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6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369-37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73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75 頁
要旨:
台中市理髮業相沿之店舖距離限制,前經臺灣省政府命令取銷,為原告所 自認。原告所稱其後又經台中市政府核准實施之營業規約第三條,關於店 舖距離之規定,經本院查據被告官署呈覆,以台中市政府業准市議會議決 令予撤銷在案。原告自無仍本業已撤銷之限制規定而為訟爭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臺中市理髮業營業規約已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