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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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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5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4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十)第 341-34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0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43 頁
要旨:
按寺廟教堂圍牆內之空地、通路、庭院及栽種花木等用地,為建築上所必 需保留者,其減免地價稅標準,應以不超過圍牆範圍內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為限,前經行政院令頒「教堂寺廟用地減免地價稅標準」規定在案。本件 原告所有坐落台南市桶盤段二十一之四號土地,其圍牆內之總面積為三、 五七九.四八三坪,其中寺廟建築面積為九五八.六五○坪,被告官署依 照上開行政院所頒標準,就其總面積減去百分之五十,再扣除寺廟建築面 積後,僅按剩餘面積八三一.○九一坪計徵地價稅,於法洵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