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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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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5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6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309-31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4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15 頁
要旨:
臺灣省政府為配銷化學肥料,藉以增加農產,充裕民食,特於民國三十八 年間訂定化學肥料配銷辦法,公布施行,固可認為省單行規章之一種。惟 其所定沒收之罰則,既與人民之財產權有關,即必須經過立法程序,方能 發生法律之效力。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尚難遽予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