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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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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277-28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5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58 頁
要旨:
各縣市電影院映演影片前,依法應先將擬映演影片之准演執照及映演日期 列表送請當地警察機關查驗登記後,始可映演。呈驗准演執照時,當地警 察機關雖無准演與否之審核權,而呈驗手續是否完備,以及演期如何安排 ,要不能謂無審查指導之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