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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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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3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73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294-2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2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34 頁
要旨:
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以該接收之原會社日人股份超過股份總數之過半 數,依照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第十條甲款規定,將該會社整 個標售,按股分配售得之價款,此項分配,係屬公司清算事項,原告主張 其受分配之股值應按照物價增加給付,顯係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 訟範圍。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第二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