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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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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4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1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31 頁
要旨:
按敵偽產業或權利,固得由行政機關本於法令之授權,予以處理。若已查 明並非敵偽之產業或權利,則屬人民私權,應受法律之保障,即非行政機 關所得任意干涉。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機關房屋辦法之命令,僅應適用於敵 偽產業或是否敵偽產業尚未查明之房屋,決不能藉以限制已經查明非敵偽 產業之私人權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