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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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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4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4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六)第 691-69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4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33 頁
要旨: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 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呈 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被告官署所擬訂之工程受益 費徵收細則,既經送由台北市議會議決修正通過並呈請上級機關核備,自 已完成地方立法程序,有拘束人民之效力。此項地方立法,並不適用中央 法規制定標準法所規定之程序。原告主張該徵收細則非法律應屬無效,顯 有誤解。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