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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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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4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128-1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40、110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28 頁
要旨:
本件獲案之娛樂票券三七五張,既均未加蓋日期,場別戳記,又未填註座 號,自難認為已經交與顧客入場使用過之票券,且該項票券係屬聯號,平 整成疊,無絲毫用過之痕跡,揆之經驗法則,亦難認其係經使用而又收回 之票券。則原告將其放置票房,縱令企圖出售使用,亦無重用之可言。被 告官署竟認為原告企圖重用,遽依筵席及娛樂稅第十八條之規定,向原告 追繳娛樂稅及附捐,於法自有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