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4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6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222-2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8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18 頁
要旨:
臺灣省四十六年度戶稅稽徵應行注意事項關於農戶承領耕地分期攤還地價
及國民住宅分期付款計算戶稅之規定,係一種特別規定,祇適用於承領耕
地及國民住宅,並非一般分期付款之買賣或分期攤還之借貸,均能比照援
用。財政部 (四七) 台財稅發字第五九○四號及第五九○五號令示,關於
美援機械器具未付清美援貸款前,准予比照臺灣省四十六年度戶稅稽徵應
行注意事項關於農戶承領耕地分期攤還地價及國民住宅分期付款計算戶稅
之規定,就該美援機器已繳付美援貸款部分之總值核課,既經該部 (四七
) 台財稅發字第八一○四號令明定自四十七年上期實施,自不能溯及既往
適用於原告四十六年度上下兩期應納之戶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