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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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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3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4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173-1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1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98 頁
要旨:
雜誌發行中斷逾期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該管官署依出版法第十二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得註銷其登記,發行人不能指為違法。原告所發行之「偵 探世界」雜誌半月刊、四十八年全年度僅據送 (1)(2)(3)三期,經本院通 知後,既未能提出全年各期刊物,以證實其尚有其餘各期之發行,顯難信 其連續發行而未中斷。被告官署予以註銷其發記,於法尚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