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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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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213-2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59 頁
要旨:
所謂議價,依取締違反限價議價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係指經物價評議 會議定,且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價格。如有不遵議價情事者,固得 依取締違反限價議價條例之規定而予處罰,但就非經依上述程序議定核定 之價格,而有所變更者,如按上開條例以違反議價處罰,即非合法。原告 申請改營二級電影減低票價,係報由該管縣警察局核准,並非經物價評議 會議定而由當地主管機關 (縣政府) 核定實施之價格,原告於請准該管縣 警察局減低票價後,未經報准而恢復原價之行為,縱令有違臺灣省政府 ( 四四) 府警、財一字第六七一二九號命令之規定,亦僅能依違警罰法處罰 ,不容按違反議價論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