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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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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100-10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36-1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71 頁
要旨:
系爭土地經臺灣省政府派員會同地政局所派技術人員實地調查報告所示經 過情形,原為八等則養魚池,日據時期,即在民國三十三年已改訂為五等 ,三十六年堤防衝毀,雖曾一度變更地目為原野,自四十七年回復為五等 則養魚池後,每逢強烈颱風,堤防易受破壞,而遭受破壞部份,均經修復 。其堤外部份土地,則已流失。被告官署根據臺灣省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有關法條說明,對於本件原告土地部份流失者通知可依規定申 請分割及地目變更,其餘部份土地因其堤防並無失修情事,核與低等則之 條件不符,予以不准降低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臺灣省地目等則調整辦法業已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