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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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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3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39-4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2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67 頁
要旨: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以無違反信用合作社業務規定情事,為其消極資格之 一。原告向台東信用合作社借款及為他人保證借款,均未於到期日還清, 利息遲付亦遠逾二月,顯有違反信用合作社業務規定之情事,自與信用合 作社理監事資格不合。被告官署認定原告當選無效,自不能謂為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