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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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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5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七)第 629-6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1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98 頁
要旨:
被告官署通知原告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休業或歇業應循環之手續。該項通 知,係因原告向臺灣省政府申請休業,經同府以箋函指示其辦理休業或歇 業程序,並以箋函副本抄發被告官署。被告官署乃復以上開通知,指示原 告按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休業或歇業手續,既不發生何種具體的法律之效 果,不能視同行政處分,尤無損害原告何種權益之可言,自不得對之提起 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