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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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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4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七)第 78-8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3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27 頁
要旨:
依筵席及娛樂稅法第十條規定,娛樂稅之徵收率,無論按地區差別分別規 定徵收或統一規定徵收,均應由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案施行。違此 而課徵娛樂稅,即為法所不許。原告出售電影門票,代徵電影娛樂稅,在 台北市改制前,原係按照郊區徵收率代徵娛樂稅。自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台北市改為行政院直轄市,被告官署乃改按市區徵收率,通知各原告代 徵。其不經民意機關之通過,而逕行變更各該地區徵收率,殊屬欠缺法律 上之依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