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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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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7 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63 頁
要旨:
依收復區商業銀行復員辦法補充辦法 (乙) 項規定,凡未經財政部核准註 冊,在二十六年以前設立之銀錢行莊,因抗戰發生停止營業者,得於該辦 法頒布後三個月內,呈經財政部核准,在原設地方復業。本件原告係因戰 事發生而停業,並非二十四年底自行收歇,既堪證實。則被告官署 (財政 部) 於已核准原告復業後,復將原案撤銷,自不能謂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