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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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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1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580-58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64 頁
要旨:
原告申請為工廠設立登記及營業登記,係依照臺灣地區各縣市營利事業登 記簡化聯繫辦法之規定,為營利事業登記之統一申請,依同辦法第九條規 定,此項登記案件,必須經各調查單位調查,各就其主辦事項均認為符合 規定時,始准予登記。是各調查單位就其主辦事項調查之結果,有一認為 不合規定時,即不能准許營利事業登記,應無可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