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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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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6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7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305-30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5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23 頁
要旨:
按電影片不論本國製外國製,均應經檢查核准,領有准演執照後,始得映 演,電影片持有人應於映演前向檢查機關申請檢查,如不為申請檢查而映 演電影片者,得處電影片持有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處映演人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電影檢查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六條定 有明文。又電影檢查法所稱之電影片,包括用於營業性及非營業性映演之 各種型式與寬度之電影片及非教學用之幻燈片,亦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是電視播映之電影片,不問為新聞片抑戲劇片,均應 屬電影檢查法所稱之電影片而有同法之適用,當無可置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