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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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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2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4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1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94 頁
要旨:
依取締偽藥劣藥禁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藥品化驗或鑑定有擅 自變更核准內容而製造售賣之情形者,為偽藥,依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固得吊銷其藥品之製造許可證,但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而製造售賣之情形 ,既須經化驗或鑑定始能確定,則所謂核准內容,自係指經核准之原料成 分及製造方法而言。查原告現所製售之「強肺補血精」成藥,被告官署並 未指其有擅自變更原核准之製造方法情事,僅主張其盒面上所載該成藥之 主要成分,與該成藥許可證存根及成藥查驗請求書所載處方原料不同,惟 依據內政部迭次復函,既不能認定該項處方原料六種藥物中,不含有該項 成分,自即難以原告現所製售之該項成藥盒面上載有各該主要成分,遽謂 其非以原經核准之各藥物所製造,而認其擅自變更經核准之原料成分以製 造售賣。依首開說明,即不能遽認原告製售之該項成藥,係屬取締偽藥劣 藥禁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之偽藥,而依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吊銷其製售許可證。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