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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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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7 年判字第 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62 頁
要旨:
查收復區商業銀行復員辦法補充辦法 (乙) 項所謂因抗戰發生停止營業者 ,並無指明戰事發生至若何程度而始得停止營業。被告官署主張所謂因抗 戰發生,係指行莊所在地或迫近行莊所在地發生戰事而言,核與上開規定 旨趣,尚有未符。原告錢莊開設福州,當二十七年杪,戰事雖未迫近福州 ,但敵機轟炸幾無虛日,省府遷治永安,情勢緊迫,查係事實。原告錢莊 因而暫停營業,不能謂非合於首開規定之情形,自應許其復業。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