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1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5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0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56 頁
要旨:
不服再訴願決定者,僅得提起行政訴訟,而不得更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
再訴願。本件原告因再訴願決定取消其當選理事資格,經被告官署通知原
告知照。此項通知,純係遵照再訴願決定而為執行,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
原告另為何種處置,自不能謂其為另一新處分。原告對該再訴願決定如有
不服,即應提起行政訴訟,不得更依訴願程序有所爭執,原告竟對該通知
提起訴願,自非合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