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78、59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2、117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64、1234 頁
要旨:
大赦條例第二條第九款,以犯瀆職罪或公務上之侵占罪為限不予減刑,若
被告所犯並非瀆職罪,而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刑
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依該章第一百四十條加重處刑,或其所犯者為刑法
上之牽連犯,就中一部分為公務上侵占,而比較輕重仍依他項罪名處斷者
,即不在該款不准減刑之列。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3 月 28 日 95 年度第 4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