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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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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10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88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55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5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20~30年)(105年
10月版)第 486-487 頁
要旨:
不動產應行登記事項,未登記者,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第三 人固有否認權,惟此項否認權得拋棄之,一經拋棄即不得再行否認。本件 上訴人,就其對於甲之金錢請求聲請假扣押之某處田業,在實施假扣押之 前,已由甲將其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曾經到場分得中費, 並曾向被上訴人承租該田業之一部,為原判決合法認定之事實,是甲將該 田業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雖未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但上訴人之否認權既因承認所有權之移轉而拋棄,即不得再行援用 登記之欠缺,以否認之,原判決認該田業為被上訴人所有,不得供上訴人 對甲所為假扣押之執行,於法並無違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案號加列地方簡稱。 原案號 27 年上字第 1084 號改為 27 年渝上字第 1084 號。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