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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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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30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9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6年~68年)第 163-16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0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21、14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11、1312 頁
要旨:
一般民間合會,係會首與會員間之債權、債務契約。會員除向會首領取得 標金外,在得標前須按期繳納活會會款,得標後須按期繳納死會會款。會 員將其會份讓與第三人,如為活會轉讓,則係債權、債務之轉讓,並非單 純之債權讓與。如係死會轉讓,則純係債務之承擔。故無論為活會、死會 之轉讓,均非得會首之同意,不生效力。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1 年 1 月 29 日 91 年度第 1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