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罪之判決書所應記載之事實,並非構成要件之本身,而係符合構成要件
之具體的社會事實,亦即經賦予法律之評價而為取捨選擇使之符合構成要
件之社會事實。構成要件乃超越時空之法律上概念,其內容應依刑罰法規
之解釋而定;而符合構成要件之具體的社會事實,則指在一定之時、地所
發生,可滿足法律上構成要件之具體的歷史性事實而言。以竊盜罪為例,
如僅記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云云,殊不能認其
事實之記載已至完備,蓋所謂「竊取」「他人」「動產」係屬竊盜罪構成
要件內容之本身,故其有罪判決書之事實記載者,乃應明示符合「竊取」
「他人」「動產」等構成要件之具體的歷史性社會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