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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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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廢
67 年台上字第 4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上訴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非某甲之管區警員,亦未奉主管之 命令,處理某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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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利用其為警員之身分,對於非主管或監督 事務圖利自肥,應負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