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第一則
依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高等特種刑庭除庭長及首席檢察官
須以司法官充任外,其餘審判官及檢察官,則係遴選司法及軍法人員派充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規定任用推事檢察官之資格,不盡
相同。是其審判官顯難皆視同法院組織法上之推事。至其審判刑法上內亂
外患罪之職掌,是否等於高法院,與其資格無關,亦難以職掌相同之故,
而謂其職位亦屬相同。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第二則
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檢覈資格「曾任推事檢察官者」,顯然係
指法院之推事檢察官而言,並不包括軍法人員在內此觀於律師檢覈辦法第
二條所載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推事或檢察官,包括候補推事或
候補檢察官之規定,即可明瞭。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